王治國
  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王治國)針對環境民事糾紛的特殊性,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洗碗機合伙人蔡學恩建議,將環境民事糾紛訴訟時效設為30年。
  蔡學恩代表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但環境污染既可能潛伏於環境中,也可能潛伏於受害人身體中,對人體的傷害在逐漸積累後才爆發,甚至還有一定的遺傳性。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既包括直接損害,如即時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也可能是其遺留的致害物持續危害。如水質受砷污染後,人體長期攝入低劑量的砷,經過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體內蓄積才發病。對於這類環境民事糾紛,3年的訴訟時效顯然不利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竹北買房子益。
  為此,蔡學恩代表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設置特別條款,將環境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從3年改為30年,且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小分子褐藻糖膠受到環境損害時起計算。“這樣規定,有利於最大限度維護環境糾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普通公眾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借鑒環境保護法治先進國家的有益經驗。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增加訴訟時效的特別條款,是我國環境民事訴訟程序專門立法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蔡學恩代表說。  (原標題:將環境訴訟時效設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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